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示催告案件暂由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示催告案件暂由经济审判庭办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6]53号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1996-02-2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正文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目前,我市有的区、县法院已经收到了票据持有人公示催告的申请。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依法保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利,经我院研究决定,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审理工作暂由各基层法院经济审判庭办理。望收到公示催告申请的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理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办理过程中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7,45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示催告案件暂由经济审判庭办理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