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2006年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7]139号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07-04-29
施行日期:2007-04-29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正文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去年4月14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06]117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2005年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失业月救济金标准,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支出等11项指标进行了公布。为了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保证相关指标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现将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6年度最新统计资料予以转发,以便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发布单位:市高级法院研究室

  联系人:陈建华

  联系电话:8526867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6年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

  

 

  注:1、第1、2两项指标取自城镇1000户抽样调查;

  2、第4、5两项指标口径为参加养老统筹的全部人员(包括中央、地方);

  3、第9至13项指标取自农调2710户抽样调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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