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令2011年第5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1-09-0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5月4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1年9月8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唐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1.唐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1992年8月1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1992]14号公布)

  2.唐山市市中心区人力三轮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批准,1999年7月15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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