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征(占)用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令2011年第1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1-1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2011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抚政发〔1996〕54号文)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抚政发〔1999〕29号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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