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2-03-3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鞍山市兵役工作条例》;

  三、《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鞍山市禁毒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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