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农药换证产品评审工作试点实施细则

关于下放农药换证产品评审工作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工信原函[2012]133号
效力级别: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2-05-3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农药换证产品生产批准证书评审工作效率,经研究,拟选择浙江、重庆、江苏三省(市)为农药换证产品评审工作下放试点省份,试点日期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截止。

  具体实施细则附后。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下放农药换证产品评审工作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药换证产品生产批准证书评审工作效率,根据原材料工业司《关于规范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审批程序的通知》(原材料司函[2012]46号)要求,选择部分省开展评审工作下放试点,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为保证试点省份换证产品专家评审标准与国家要求一致,拟采取由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委派专家参与试点省份每月一次的换证产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联合评审,评审结果须经试点省份专家和原材料工业司派出专家联合签字。评审标准参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及原材料司函[2012]46号等有关要求。

  第三条 原材料工业司选派专家范围为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每月参与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评审的专家组成员。

  第四条 原材料工业司选派专家差旅费和专家劳务费由原材料工业司负责,食宿费用由试点省份负责。

  第五条 试点期间,由试点省份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试点省份上报工信部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申报材料,原材料工业司不再委托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进行评审,由原材料工业司直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即办理换证备案手续。公示期有异议的,即参加当月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牵头组织的专家复审。

  第七条 试点期间,将不断总结经验,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大试点省份范围,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原材料工业司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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