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规定

庆阳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令2013年第1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3-02-0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正文

  庆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庆阳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规定》已经在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 长 栾克军

  2013年2月5日

  庆阳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容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庆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由所有单位或个人自行销毁。

  第三条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孔明灯的监督,对市场流通的孔明灯,要依法收缴、查扣。

  第四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民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和村民的宣传教育,一经发现燃放孔明灯,坚决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条 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第六条 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发现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工商、安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举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3,35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庆阳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规定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