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保监会令2013年第5号
效力级别: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3-03-1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保监会令2013年第5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3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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