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令第63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3-05-3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5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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