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令2013年第1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3-06-0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正文

 

  省政府令第12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苏树林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实行认定制度。认定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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