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兰政发(200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08-01-0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一)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

  (二)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1-2人,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

  (一)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在兰州市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者;

  (二)引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形成规模效益,在兰州市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者;

  (三)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一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两项以上。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具有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实现了产业化,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三)科学研究基础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经实践检验,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其研究结论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在兰有关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兰州市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市科技功臣奖奖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其中,10万元奖给科技功臣获得者,10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10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十九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证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证书,追回奖金。其主要责任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帮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该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兰政发(2001)62号)文件同时废止。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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