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08〕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08-07-2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港口规划建设管理方式,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加快推进港口发展,市委、市政府确定,设立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港口发展规律,监督港口的规划、建设与实施,提高港口规划、建设决策的预见性和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委员会是市政府港口规划、建设的审议(查)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港口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全市港口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港口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拟订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审查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规和港后区控制性详规;

  (四)审查规划港区内岸线、水域、陆域的详细方案;

  (五)审查重要港口公共设施的建设方案,协调疏港公路、进港铁路、港区给排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建设问题;

  (六)统筹港口规划与临港其他专业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研究解决港口规划与港口物流园区、临港工业区、保税区建设以及港口建设和城市建设发展的有关问题;

  (七)引导和促进港口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进行重组,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道路;

  (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在港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研究解决港口发展中的土地使用、海域使用、航道通畅、通航安全、通关环境等问题;

  (九)统筹协调港口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统筹协调口岸信息系统建设等问题;

  (十)听取港口生产建设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审计局、环保局、国资委、铁路局、口岸办、地震局、港航局、威海港集团、水务集团、海关、检验检疫局、海事局、边防检查站和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专家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中的专家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六条 委员会聘请规划、交通、建筑、海洋、园林、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成立专家库,其职责是:受委员会的委托,就港口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 单个项目专家组,由委员会根据审议(查)项目的性质,邀请相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任命。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关于港口发展的法律、法规,协调交通、发改等部门拟订全市港口发展战略,制订相关政策。

  (二)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港口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负责对全市港口规划、用地、对外合作、港口海域使用、岸线开发与保护、港口环境建设、临港产业发展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与有关部门协调后,报委员会确定。

  (四)负责对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提报委员会研究的议题进行梳理,并就港口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意见,报委员会研究确定。

  (五)负责受理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对港口建设发展中需要向国家、省、市请示研究决定的问题。各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事先与委员会办公室沟通衔接,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进入研究、上报程序。各有关单位上报国家、省、市的文件,须以委员会的意见为前置条件。

  (六)对经市交通、发改部门批准上报的港口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点项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争取立项及政策扶持等工作。

  (七)负责对港口建设的投融资重大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并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或委托副主任召集。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作详细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作为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和工作督促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 委员会审议(查)的重大项目,应组成项目专家组先期论证。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审议(查)的重大项目,应提前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委员会办公室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提前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召集人决定是否需请专家组先期论证,责成办公室安排会议议程;

  (三)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单位,并提前3天将审议(查)项目的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或专家;

  (四)会议期间研究的问题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三条 每次会议的记录和决议草案,由办公室整理后报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并发送各委员。会议资料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于会后将材料交回办公室处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作为市政府审批港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委员会审议(查)的港口规划建设项目,市政府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经委员会审议(查)同意的项目,如需向上级主管机关请示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例行审批和上报手续。重大项目需按规定报市委、市人大研究同意的,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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