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
效力级别: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2013-09-09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确定了2013年第4季度至2016年的新供应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为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供应商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区域

  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东、青岛、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西藏。

  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福建、厦门、江西、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

  上海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湖北。

  新疆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新疆、甘肃、青海、宁夏。

  山东承安发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有: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压划变色油墨防伪、红外非吸收特征防伪、微缩文字防伪等(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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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防伪措施.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79525.files/n12379526.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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