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令第83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08-01-04
施行日期:2008-01-04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正文

  2007年12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3,50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