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2014)司鉴1号
效力级别: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4-01-06
施行日期:2014-01-06
发布部门:司法部

正文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2014)司鉴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就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二、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三、 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

  请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司法鉴定机构。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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