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4〕12号
效力级别: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4-01-29
施行日期:2014-01-29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防范风险,促进高现金价值产品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二、预期存续时间应由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基于公司经验分析、产品设计目的、销售渠道特点、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审慎评估。

  万能保险第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应由公司总精算师基于结算利率策略、最低保证利率与利益演示等因素综合审慎预估。

  三、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四、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支付的佣金或手续费超过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列明当年度该产品的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额度。

  五、分红险、万能险产品形态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如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投资策略、分红策略或结算利率策略,保险公司应设立相应的分红子账户或万能子账户,单独核算,保证核算清晰、公平。

  六、保险公司应合理控制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保费规模,年度保费收入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对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末资本金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基准额以内的部分,不施加额外的最低资本要求;超过基准额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基准额=资本金×2+(1-0.2t)×(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2013年末资本金×2),t=年度-2013,年度范围为2014年至2018年。

  本条中,资本金指的是保险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实际资本的较大者;2013年末资本金指的是保险公司2013年末投入资本和实际资本的较大者。投入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定义与偿付能力报告保持一致。保费收入采用业务口径确认,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保费收入。

  七、自2014年1季度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高现金价值产品情况报告》。报告电子版发至actuary_life@circ.gov.cn,纸质报告应在20日前发出。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高现金价值产品信息表;

  (二)高现金价值产品名录调整说明;

  (三)高现金价值产品销售、核算合规性的说明。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回顾,检验是否符合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定义,相应调整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名录,并专项说明。佣金或手续费超过定价时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的,应附董事会书面决议。

  报告应由保险公司总经理签发并承担最终责任。

  八、保险公司应对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报备或审批的产品进行梳理,符合高现金价值产品定义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达到本通知相关要求。

  九、中国保监会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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