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告第十二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4-02-14
施行日期:2014-02-14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14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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