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令第131号
效力级别: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4-04-12
施行日期:2014-04-12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1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4,11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