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

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令第75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4-04-23
施行日期:2014-04-23
发布部门:财政部

正文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5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4年4月23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者纸笔考试方式。”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六、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

  七、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命题人和评卷人信息,以及经评阅的考生答卷,属于工作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对外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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