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2019-05-23
施行日期:2019-05-23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9〕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为重点,以建设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和推行智慧执法为抓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到2019年底,各地各部门基本建立相关制度并落实到位,形成齐抓共建的良好格局。到2021年底,基本建成规范有效的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和互联互通的智慧执法平台,行政执法行为明显规范,探索形成特色鲜明、可复制、能推广的四川经验。到2023年底,行政执法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智慧化水平显着提升,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彰显,为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统一公示平台。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站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公示行政执法有关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或者本地党政网站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并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立链接,及时公示相关内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探索建立执法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强化事前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拓宽公开渠道,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等信息。2019年完成行政权力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清单、文本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除特殊情况外,要佩戴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后1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规范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国家部委制定的行政执法文本格式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完善有关执法文书格式,制定本系统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报司法厅备案。国家和省未制定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参照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推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再进行音像记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和环节的特点,编制本系统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国家部委已明确相关规定的,可不再另行制定。

  严格记录归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存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司法厅要会同省档案管理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案件编号规则,统一行政执法案卷台账格式。

  (三)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司法行政机关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和

  ······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6,88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