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0-11-05
施行日期:2020-11-05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

第一条 第一条管理人持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办人员身份资料等材料,可到市、区两级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查询内档、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二条 第二条对于管理人因履职需要办理的上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管理人可以批量预约,不再限制一次预约只能办理一家企业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第三条对上述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无法当场办理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对于非关键材料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管理人补齐材料后,1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第四条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管理人做好信息公示工作。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对外公示,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第五条 第五条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破产企业,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第六条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清算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即可办理:终结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管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第七条因历史原因导致未能接管到企业营业执照,管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可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和提交加盖管理人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书面说明,代替企业原营业执照。
因历史原因导致未能接管到企业公章的,管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在管理人出具公章遗失说明后,可以管理人公章替代企业公章。

第八条 第八条因破产清算中处置企业财产,企业对外持股股权发生权属变化的,管理人可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到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企业相关材料遗失的,参照上述第六条进行材料替代。
破产清算企业对外持股股权被司法查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十四条、十九条的规定,出现冻结效力消失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第九条破产清算企业股东持有的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不影响企业注销手续的办理,由管理人持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注销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相关权利人。
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事项,但企业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管理人可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到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条 第十条为进一步推进企业退出工作,提高地方经济活力,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投资人或债权人通过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实现失联、经营异常等企业出清。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为挽救困境企业,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对通过破产重整存续的企业,管理人凭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黑名单”,实现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就市场主体退出工作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事务办理、信息共享等问题,并就相关工作情况、问题及工作计划进行通报、研究。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意见。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6,26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规
目录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