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11-24
施行日期:2011-11-24
发布部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法规题注

(1986年11月28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2月25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正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当予以鼓励,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群众与各少数民族群众通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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