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1-08-23
施行日期:2022-01-01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正文

总 则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宣传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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