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信访条例》(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法规题注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信访条例》(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