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2-04-21
施行日期:2022-05-01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信访条例》(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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