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2-06-07
施行日期:2022-06-20
发布部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22年4月14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正文

一、 删除第一条的“《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二、 删除第十一条及对应的第四十五条。

三、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将“可以施划”修改为“应当施划”,删除“禁止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上停放。”

四、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除“、垃圾”“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五、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餐厨垃圾”修改为“厨余垃圾”。

六、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除“环境”。

七、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除第一项的“环境”,将第二项的“环境质量”修改为“排放”。

八、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将第二项的“遗洒”修改为“抛撒”、“装修垃圾”修改为“建筑垃圾”、“餐厨垃圾”修改为“厨余垃圾”。

九、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除“、扣押施工工具”。

十、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机动车、非机动车未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一、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删除第一项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将第三项修改为:“(三)运输煤炭、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造成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宾馆、饭店和食堂等集中供餐单位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或者将厨余垃圾交由未经批准的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l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十二、 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酒吧、歌舞娱乐、音像店、棋牌室、夜市摊点等在经营中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二)在公园、广场、街道、居民区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等设备,超出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予以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夜间、午间等规定时间内,进行建筑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进行装修、加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给予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第二项修改为:“(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工程施工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l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厨余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l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擅自倾倒、堆放医疗卫生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将第七项修改为:“(七)翻越道路隔离栏、穿越道路绿化带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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