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6月24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经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法规题注
2022年6月24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正文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6月24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经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