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开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2-06-15
施行日期:2022-06-15
发布部门: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22年4月29日开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正文

一、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将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中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资源和规划”。
将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中的“农业林业、畜牧”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中的“畜牧、农业林业”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
将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二、 将第十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 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四、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和管理,优先安排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

五、 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修改为“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六、 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或者所在区”。

七、 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八、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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