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如下标准执行:(一)海口市、三亚市,每平方米三十五元;(二)万宁市、五指山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八元;(三)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东方市、临高县、屯昌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四元;(四)澄迈县、定安县、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降低百分之二十执行。
三、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