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胡杨河市、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2-06-11
施行日期:2022-06-11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正文

一、 胡杨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 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八元。

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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