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国际陆港建设促进条例

怀化国际陆港建设促进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3-12-08
施行日期:2024-01-01
发布部门: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23年11月1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正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怀化国际陆港建设,更好对接东盟,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和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战略,主动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力推动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怀化国际陆港,是指依托怀化铁路和公路等区位交通比较优势,具有海关、口岸等国际通关功能,提供货物集散、仓储分拣、多式联运等现代物流服务的产业集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平台。
怀化国际陆港由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陆港经开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片区、分港区组成。

第三条 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应当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坚持以港兴产、以产兴城、港产城一体化发展,高水平建设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联动区、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样板区、对接东盟合作的先行示范区、以东盟为重点的国际货物集结中心,建成全国一流国际陆港。
陆港经开区作为怀化国际陆港核心区,应当重点建设保税物流、货物集散、跨境电商、临港产业、总部经济和商务中心。

第四条 每年9月6日为怀化国际陆港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怀化国际陆港建设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市县联动发展、制度体制创新、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动各类要素和资源向怀化国际陆港集聚。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和规划实施情况。

第六条 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陆港经开区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制度创新、产业发展、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怀化国际陆港建设需要,完善陆港经开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岗位设置、用人机制、薪酬标准等。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怀化国际陆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陆港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怀化国际陆港总体发展规划。
陆港经开区管委会根据怀化国际陆港总体发展规划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怀化国际陆港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怀化国际陆港总体发展规划和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分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本土元素和国际元素相互融合,突出国际商贸物流、会展、信息、金融和文化旅游等功能性。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加快申报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指定监管场地、保税物流中心和综合保税区,推动口岸平台功能完善。
海关应当建立跨关区通关协作机制,协调解决通关监管事项,推动进出口货物便捷通关。推进快速通关模式的应用和创新,建立重点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提升货物查验放行作业效能。

第九条 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应当坚持绿色智能发展,加强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的应用,加快运营设施的智能化建设,推进装备现代化。
支持建设陆港大数据中心,加强与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城市、东盟国家的跨区域综合运营和物流服务的对接,推动公路、铁路、航空和水运等物流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条 建设临港产业区,构建以加工制造业为主体,现代物流业和商贸服务业为两翼的产业体系,以加工制造业牵引带动现代物流业发展,以现代物流业发展夯实加工制造业支撑。
市、县(市、区)应当加强产业联动和分工协作,壮大优势产业链,形成布局合理、差异发展、功能协调的产业生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第十一条 突出发展特色轻工、食品加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
加快推动加工制造业技术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引导制造业企业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支持制造业企业推广应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

第十二条 加快建设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和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构建以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城市和东盟国家为主要目的地的国际物流通道,推动建设湘鄂赣等省际物流通道和对接省内物流集结中心的互联通道,发展以怀化为到发点的冷链物流通道。
加快推进专业物流园区建设,支持园区以头部物流企业为基础,打造全产业链、高智能化、低碳排放的新型物流园区,支持分散的物流企业向园区集聚。
支持建设集装箱循环共用系统,推动集装箱提还箱点建设。支持企业对物流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改造。加快改造和建设地方铁路专用线,实现铁路干线运输与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等高效衔接联通。

第十三条 支持陆港经开区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服务业,支持专业市场建设和商贸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实体零售创新转型,提升竞争力。
支持陆港经开区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鼓励园区与市场主体在招商引资、园区运营和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加快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网络通道,加快引进培育跨境电商市场主体。
支持陆港经开区加大对外贸易和货物代理市场主体的培育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扩大对外贸易。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创新研发经费投入,支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基础设施在怀化国际陆港优先布局和建设,加强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的产学研合作,统筹推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引领技术研发、转化、利用。
陆港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国际和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第十五条 探索建立怀化国际陆港建设选人用人身份档案封存制度。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到怀化国际陆港平台运营企业任职的,实行身份档案封存、统筹调配使用。
探索各类编制人员使用管理新方式,支持离岸创新人才的引进使用。
建设怀化国际陆港人力资源港,实行市场化运行,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怀化国际陆港建设,支持设立实行市场化运行的怀化国际陆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怀化国际陆港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和企业债券等多种方式合规融资。
支持金融机构在怀化国际陆港设立专营、分支机构。支持金融机构为怀化国际陆港建设提供进出口金融、供应链金融等金融服务。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非政府性担保机构共同提供政策性与市场化互为补充的担保增信服务。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怀化国际陆港建设用地需求。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市场主体与银行机构等抵押权人进行协商,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带抵押转让和过户。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医疗卫生、教育、城市公共事业等领域改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推动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加快建立适应怀化国际陆港建设需要的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支持在怀化国际陆港设立涉外仲裁、调解、公证和鉴定等分支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推进涉外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多元化。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以最低市场准入、最简权力清单、最优审批服务、最有效监管为目标,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经营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待遇平等,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企业的沟通机制,依法处理营商环境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建立营商环境投诉机制,构建统一工作平台,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极简审批和容缺审批改革,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枚印章审批”的行政审批服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定极简审批程序和容缺审批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审批机关在容缺审批后应当加强跟踪服务、指导,督促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完善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 陆港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及时公布、公示和共享其信用信息。
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明确加强过程监管的规则和标准,依法对投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陆港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化解贸易、投资、金融、数据、生态等领域重大风险。
支持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安全生产和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容错机制,在怀化国际陆港建设活动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予以免除责任:
(一)决策内容和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未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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