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私卖经营液化气最高罚10万》

《重庆:私卖经营液化气最高罚10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7-02-01
施行日期:2007-03-05
发布部门:华龙网

正文

    主要用于城镇餐饮业的液化石油气,将提高准入门槛,私自经营最高处罚10万元。昨日,记者从重庆市商委获悉,《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将于今日正式施行。

  重庆市目前有135个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多数气站规模小、安全隐患多,一遇特殊情况,极易引发市场价格波动。《条例》规定,凡是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若擅自设立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将责令其撤除违法建筑,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冒用、使用伪造或使用转让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最高将处以10万元的罚款。(原载: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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