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征稽局昨日就“欠缴养路费不再扣车扣证”这一新政策再次作出解释称,车辆上路行驶必须随车携带有效的公路养路费缴免讫凭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从2007年2月起将养路费集中缴纳时间从每月的23日至次月3日延长到次月10日,即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其间的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正常休息。
征稽局透露,车主在每月10日(含10日)前持有上月公路养路费缴讫证行驶公路的可作为有效凭证。对未按期缴纳的,除追缴本金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也会遭到被扣证或扣车的强制措施。
据悉,今年内征稽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协作力度,针对长期欠费的车主,进行逐一清理追欠,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追缴公路养路费。
同时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将加大对高速公路执法支队电子稽查设备投入,加大路面控制力度,欠费车将无法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原载: 重庆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