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修订出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修订出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7-02-06
施行日期:2007-03-05
发布部门:

正文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签署银监会令,发布了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内容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股东资格方面,新办法提出了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

    二是在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方面,原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办法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三是在业务范围方面,为了适应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经营的要求,适当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并对其他业务进行了整合。

    四是在监管规则方面,新办法对一些监管指标进行了调整。此外,新办法重点就关联交易和售后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及报告制度;在售后回租业务上,要求真正实现合格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及租赁,防止把售后回租业务做成贷款。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施行后,银监会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开展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首先选择几家具有申请意愿、实力较强、符合新办法要求的商业银行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中国银监会日前同时发布了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信托监管规章,在对原有信托监管法规清理、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信托监管法规建设。

    新办法颁布后,将废止10多件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增强信托公司法规制度的条理性、系统性和科学性。而对一些基本的信托监管规定,如信托财产专户、公司信息披露等,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畴,仍将继续沿用。为了做到疏堵结合,引导信托公司科学发展,新办法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集合信托异地业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作出了比原办法更灵活的规定。同时,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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