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第7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第7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七条 【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须提交的资料】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关联法规

  《城乡规划法》第37-41、50条

  《土地管理法》第43-65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30条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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