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33条

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33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关联法规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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