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48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八条 【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程序和提交文件】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分公司的设立程序。分公司的登记程序与公司的登记程序相比要简单,只需在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履行简单的登记手续即可。

  1.关于提出设立分公司申请的期限。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一般情况下,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二是,设立分公司,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关于提交的文件。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此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关于准予登记决定和备案。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分公司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凭据该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辅助帐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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