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47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分公司登记事项,并特别指出分公司的名称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公司的名称,缀以“分公司”等字词,并标明该分公司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分公司名称的取得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定条件,在完成工商登记后才正式取得名称权。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公司名称,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本条对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这是因为,分公司是总公司(或者称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本公司的组成部分或者业务活动机构。经营范围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因此,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当然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8、12、14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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