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69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十九条 【虚假登记的法律责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虚假登记的法律责任。

  虚假登记就是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公司的登记文件,包括公司登记的申请书、公司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主体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等等。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有可能造成公司登记机关和社会公众的错误认识,对社会造成损害。因此,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

  该种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以下处罚方法: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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