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68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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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记载的,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通常公司的注册资金充足,其对外承担风险的能力就比较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更有保障。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对于注册资本进行虚假记载,取得公司登记。严重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例中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责任主要是指行政责任。包括: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99条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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