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25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之后的法定义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公司在成立之后即应履行的三项义务:

  1.刻章。公司在依法成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凭营业执照刻制公司印章。

  2.开户。在公司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就可以在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办理股东出资的存入或者转账手续。在公司正式成立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正式银行账户。

  3.纳税申报。公司成立后,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登记。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7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4-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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