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34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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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四条 【变更类型】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条文注释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变更类型,即由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股份有限公司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在发生变更时,应注意要符合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在股东人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组织机构等方面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必须同样满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要求。实践中,发生得比较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公司类型在变更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公司类型的转变中,有可能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这种情况下,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当先行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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