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32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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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二条 【变更实收资本】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条文注释

  实收资本,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的约定,股东实际交付的出资额。而由于《公司法》允许公司资本的分期缴付,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实收资本的状况是随着股东按期缴付出资而不断发生变动的。

  考虑到在分期缴付资本的情况下,公司实收资本较之注册资本,能够更直接地体现公司资产的真实状况,2005年《公司法》将公司的实收资本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实收资本一旦发生变更,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在股东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26、81、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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