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8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八条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6,77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8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