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31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20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5条
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31条
基本信息
正文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31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20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