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16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1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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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六条 【本级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条文注释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进行备案审查,主要是审查这些决定和命令是否存在着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组织义务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不适当而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指挥处置突发事件,采取各种应对突发事件措施,都会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

  关联法规

  《宪法》第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8-14、29、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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