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级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条文注释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进行备案审查,主要是审查这些决定和命令是否存在着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组织义务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不适当而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指挥处置突发事件,采取各种应对突发事件措施,都会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
关联法规
《宪法》第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8-14、29、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