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报告事故隐患,有权举报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安全生产的大敌。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不仅是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而且也是一项需要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事情。为了发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报告或者举报可以具名公开身份,也可以匿名报告或者举报,不公开身份。对具名报告或者举报但不愿对外公开身份的,接受报告或者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为当事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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