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三十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沙化土地地区有关单位治理责任的规定。

  防沙治沙是一件造福社会,惠及子孙的大事,需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地投入到这项事业中来。法律规定对于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实行责任分解,任务分解,各单位对于自己周围的沙化土地负有法定责任。既然是法定责任就是强制性的,是必须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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