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85条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85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抗诉的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0、241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403条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6,18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85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