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期限。
为及时审理案件,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规定明确的期限。本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考虑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意义就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节省办案时间,而且这类案件也比较容易及时审理,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一律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在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关于审限的规定。否则程序简化了,案件还是不能及时审结,简易程序就失去其实际意义。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