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68条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68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9、110、181条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9,23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68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